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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成等与被告刘西西等侵权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成,陈素梅,刘西西,刘贵贵,李锁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3民初206号原告刘玉成,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陈素梅,女,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刘西西,男,57岁,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刘贵贵,男,1957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李锁来,男,1945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刘玉成、陈素梅与被告刘西西、刘贵贵、李锁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成、被告刘贵贵、李锁来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陈素梅、被告刘西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成、陈素梅诉称,1999年12月10日,我村进行农村土地责任制承包,我们二原告各自承包了我村的克柳地0.88亩,合计1.76亩,该地一直由我们二原告经营管理耕种。2010年我因方方面面的需要与三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我们二原告用同等的亩数兑换了三被告的1.2亩土地耕种权。双方达成协议后,我们的1.76亩土地由三被告经营耕种至今五年,原告刘玉成在三被告的土地上堆放了一些石头准备动工新建一些设施,但是被告现已反悔,并要求将堆放的石头清理。现我们已将石头清理,但三被告拒不归还我们的1.76亩土地的耕种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1.76亩土地的耕种权并补偿1.76亩土地收益合计4400元。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实刘贵德(刘玉成父亲)在本村克柳地承包0.88亩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实刘甲成(陈素梅丈夫)在本村克柳地承包0.88亩土地。被告刘贵贵辩称,2010年秋后,原告刘玉成想要盖房子,找了本村村民刘来祥、张俊峰两人到我家说合要与我调换土地盖房子,经反复协商,我才同意调换。后来原告因其他原因未在调换的土地上建成房子,就提出让我退换原地。我说让他找原来说合的人,但也未见回音。原告还要土地补偿,这件事是由他本人造成的,一切责任应由他承担。被告李琐来辩称,对俩原告的诉求我很难理解和接受。2010年10月31日,原告刘玉成亲自上门到我家,说要盖房子,与我调换土地,当时我不愿意,经再三说,看在村情的份上,我就答应了。当时原告刘玉成就找李广威给我和他丈量了土地(各自丈量0.34亩)进行兑换永远经营。而原告陈素梅在调换土地时始终未参与过,也未任何交涉,与她无关。土地调换以后,刘玉成一直未和我说过退还地之事,也没见过面。还要我们补偿收益,这件事是刘自己造成的,一切责任应由他承担。被告刘西西未答辩。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张俊峰证言:2010年10月份,刘玉成叫我和刘贵贵、刘西西说合调换地要盖房子。我去他家后,经过共同协商,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把地换成。刘来祥证言:在2010年秋后,刘玉成找我说要盖房子,叫我去找刘贵贵和刘西西说合调换土地。去家后,经再三说,最后自愿协商一致,把地换成。经审理查明,2010年秋后,原告刘玉成为了盖房子,与三被告达成口头协议,以本村克柳地刘贵德(刘玉成父亲)承包的0.88亩土地和刘甲成(陈素梅丈夫)承包0.88亩土地与三被告在本村北园承包的土地进行了调换。后因原告未盖成房,欲与三被告换回原地遭到拒绝诉至我院,要求三被告归还1.76亩土地的耕种权并补偿1.76亩土地收益合计4400元。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成与三被告调换土地是自愿的,也达成了口头协议并实际调换了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了流转,且各自已经营多年。现原告刘玉成因为自己的原因反悔,要求换回原土地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素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撤回起诉,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玉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韩海燕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海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