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恢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卫华与被执行人康忠山、第三人朱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华,康忠山,朱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608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华。被执行人康忠山。第三人朱惠。申请执行人陈卫华与被执行人康忠山、第三人朱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绍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