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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晓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883号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行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荣,女,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晓方,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晓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拓玲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笑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