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5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淑芬与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芬,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5773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芬,女,1975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长勇,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昊,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60号地下一层、1、2、3、4层。法定代表人朱阿杰,总经理。原告陈淑芬与被告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31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72713.9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二辆,但依法暂不能处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宁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许文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