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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创岳与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执恢1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创岳,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黄创岳,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欧东铭,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创岳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5)穗仲案字第2695号裁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广州市人民北路759号807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管业使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号(2016)粤01执异390-400号,故本案现阶段不宜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恢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赖国新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洁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