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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华、兰春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华,兰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耀恒被执行人王华,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兰春梅,女,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华、兰春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王华、兰春梅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