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522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俊伟与张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伟,张长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4070号原告宋俊伟,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冯爱风,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顺,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伟与被告张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伟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俊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俊伟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