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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堂奇、王颜君与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堂奇,王颜君,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974号原告:高堂奇,男,生于1968年9月1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原告:王颜君,男,生于1969年1月3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法定代表人:代慧。本院受理原告高堂奇、王颜君与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堂奇、王颜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高堂奇、王颜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默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