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堂奇、王颜君与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堂奇,王颜君,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974号原告:高堂奇,男,生于1968年9月1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原告:王颜君,男,生于1969年1月3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法定代表人:代慧。本院受理原告高堂奇、王颜君与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堂奇、王颜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高堂奇、王颜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默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