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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立芳与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东城店、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芳,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东城店,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849号原告:张立芳。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东城店。负责人:李玉敏,总经理。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芳与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东城店、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芳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张立芳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