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梅岳峰、周振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岳峰,周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梅岳峰被执行人周振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001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振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振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振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振国(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AUT())O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