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4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719号之一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川办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该公司员工。被告:郑玉华,女,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健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人民陪审员 成美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