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刘占霞与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霞,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2697号原告:刘占霞,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旭,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林向东,总经理。原告刘占霞与被告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景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霞的诉讼代理人曹凤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景置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占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交付红山区东城大街南侧绿山花苑小区6号楼五单元五层西户房屋(即绿山花苑小区6#楼5052室)及该幢楼房南侧东数第7间30-32轴车库;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绿山花苑小区6#楼5052室房屋及该幢楼房南侧东数第7间30-32轴车库所有权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5日,我通过抵顶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鑫公司)欠温起工资款400500元,购买了延鑫公司开发建筑的××区房屋一套车库一间,总计价款为393569元。后因延鑫公司未履行合同按期交房,导致包括原告在内的124名购房者群体上访,2013年11月8日赤峰市人民政府为此形成专题会议纪要(赤政纪要【2013】9号文件),载明被告美景置业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整体接收绿山花苑小区开发建设项目。该公司并于2014年8月8日在赤建纪要字【2014】14号会议纪要中承诺2014年10月交付房屋。但截止起诉之日起,红山区绿山花苑小区部分房屋已交付使用,被告却未向我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美景置业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证据欲证明,2013年4月25日,原告与延鑫公司签订《赤峰市绿山花苑小区团体认购协议》,原告认购延鑫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赤峰市××区南侧东数第7间30-32轴车库。该房屋建筑面积94.25㎡,价格为3028元/㎡,车库面积24.04㎡,价格为4500元/㎡,商品房与车库总价款合计393569元。该协议第三条付款方式手写补充约定:用公司欠温起2010年至2012年工资本息合计金额400500元抵顶。第四条约定交付及日期:”......交房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后,......””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但该合同的尾部系案外人刘志林在甲方处签字。原告庭审称刘志林系延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告称其交付购房款的方式系延鑫公司欠案外人温起2010年至2012年工资,合计400500元,抵顶原告的购房款。刘志林以经手人的名义为原告出具支据一枚,写明:”肆拾万零伍百元,用途:支温起2010年至2012年延鑫公司工资款抵顶绿山花苑小区6#楼5052室及6#南侧东数第7间车库。姓名部分标注了温起。后延鑫公司未履行合同按期交房,绿山花苑住宅小区李淑英等124名购房户群体上访,2013年11月8日赤峰市人民政府为此形成专题会议纪要(赤政纪要【2013】9号文件),载明被告美景置业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整体接收绿山花苑小区开发建设项目,妥善化解延鑫公司与124名购房户的合同纠纷,按照原房价、原面积、原房号与124名购房者变更签署购房合同。另查明,涉案房屋至今尚未竣工,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团体认购协议书》原件一份;支据原件一枚;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一份;赤峰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赤政纪要【2013】9号文件)复印件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本案中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请求交付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涉案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涉案房屋不符合交付使用与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占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刘占霞负担,公告送达费200元,由被告赤峰美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孔宪华人民陪审员李艳萍人民陪审员闫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窦思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