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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8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钟金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8134号原告: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中路XXX号XXX楼。法定代表人:丁兰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金红,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高山巷**号*单元***室,住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号***楼。委托代理人:张文,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佳,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本市国权路XXX号XXX室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2,036.12元(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幸  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储嘉珺张嫣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作出该裁决的理。裁决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