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45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满果成,男,1956年5月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申请执行满果成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满果成其他案由一案,执行标的为41998.49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41998.49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鲲
审判员 桂 芳 彪
审判员 何 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