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执1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素君、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君,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素君,女,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石岗区,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新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赵克。申请执行人刘素君与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48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素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素君支付工资5393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51元。本院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48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袁宪华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