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胡仁友与杨金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仁友,杨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胡仁友,男,生于1966年4月16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杨金秀,女,生于1964年1月12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91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31040元,尚欠599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