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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胡仁友与杨金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仁友,杨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胡仁友,男,生于1966年4月16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杨金秀,女,生于1964年1月12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91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31040元,尚欠599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