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恢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单波、张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单波,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64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单波。被执行人张丽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单波、张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单波、张丽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少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