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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纪某诉陆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陆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997号原告:纪某,女,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陆某某,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陆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