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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柯志杰与黄文阳、王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志杰,黄文阳,王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民初2395号原告:柯志杰,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文阳,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王婷,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南靖县移动公司员工,住南靖县。原告柯志杰与被告黄文阳、王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志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阳、王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柯志杰请求:判令黄文阳、王婷支付运费1015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黄文阳、王婷负担。事实理由:2014年7月,黄文阳承揽南靖县创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输石子业务,柯志杰根据黄文阳的要求运送石子,运费由黄文阳支付。2015年10月2日,双方结算确认,黄文阳结欠柯志杰运费101556元。黄文阳与王婷系夫妻关系。黄文阳、王婷未作答辩。柯志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算清单,证明截止至2015年10月2日,黄文阳共结欠柯志杰运费101556元未付,黄文阳签名确认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黄文阳与王婷系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因黄文阳、王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无法进行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柯志杰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与当事人当庭陈述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柯志杰根据黄文阳的要求运送石子。2015年10月2日,双方结算确认,黄文阳结欠柯志杰运费101556元。黄文阳与王婷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黄文阳尚欠柯志杰运费101556元,有其出具的结算清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黄文阳应支付尚欠柯志杰运费1015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黄文阳与柯志杰没有约定支付运费的期限,现柯志杰要求黄文阳支付运费101556元,黄文阳应及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黄文阳应支付柯志杰从其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婷系黄文阳的妻子,该债务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婷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黄文阳、王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柯志杰请求判令黄文阳、王婷支付运费1015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依法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文阳、王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柯志杰尚欠运费101556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1元,减半收取为1166元,由黄文阳、王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友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铭华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