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胡明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明建(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90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5执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航
审 判 员 陈波
代理
审判员 王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