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25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5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5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书 印审判员 陈 宏 达审判员 胡 岩 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岑小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