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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行审959号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莱州市昌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莱州市昌晟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3行审959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莱州市光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郝慎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长琼,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莱州市昌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郭家店镇上堡村。法定代表人刘克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莱州市昌晟矿业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投诉人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人社监罚字〔2016〕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莱州市光州东路215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限期缴纳罚款18000元的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2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限期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8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投诉书、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限期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莱州市昌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18000元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丽

审 判 员  王维英

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