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新农村红光组。法定代表人:谭义林。被执行人:四川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刘运中。本院在执行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