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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靳增与刘兴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增,刘兴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靳增,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刘兴宇,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43875.00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15号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