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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4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韩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韩栋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4122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718Y,住所地江阴市。负责人:俞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峰,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211B,住所地靖江市。负责人邵铭,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韩栋,男,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韩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