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蔡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蔡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向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得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