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行赔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焕朝与卢氏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朝,卢氏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豫12行赔初27号原告李焕朝,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陈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协调、裁决、复议、控告、起诉、反诉、上诉、申诉及权属争议调查申请,并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委托代理人杨丹丹,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协调、裁决、复议、控告、起诉、反诉、上诉、申诉及权属争议调查申请,并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卢氏县龙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白雪,河��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代为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代为参加庭审、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鲁朝阳,卢氏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代为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代为参加庭审、代领法律文书等。第三人卢氏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卢氏县莘源西路。法定代表人靳永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代为申请调解、和解、提出反诉、申请执行、代领法律文书等。原告李焕朝诉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征地违法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焕朝诉称:原告的2.69亩土地被被告征占实施国道209线城区段南移工程项目,实施行为违法,由此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恢复原状、返还土地,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本案是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是确认实施征收原告土地的行为无效,本院以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作出了(2016)豫12行初7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那么,原告基于其认为征地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同样超过起诉期限,亦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焕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英审 判 员 肖爱祥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一日书 记 员 申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