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执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金、漯河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漯河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执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金,男,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漯河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万群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金与被执行人漯河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漯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漯河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四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漯河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冻结,没有车辆、房产、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漯河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漯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昝玉成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