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26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郑绍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郑绍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6011号(2016)沪0107民初2601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张伟航,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敬石,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绍斌,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被告郑绍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诉称,被告郑绍斌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81869.2元(包括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0月30日),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81869.2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骏晔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