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2016)吉2424执320号蒋宁;张子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宁,张子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蒋宁,女,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汪清县大兴沟镇。被执行人张子仁,男,汉族,1955年3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汪清县东光镇。申请执行人蒋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24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子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蒋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2424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庆鑫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