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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2488号

谢桂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谢桂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488号罪犯谢桂兵,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4)郴北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桂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被盗车辆返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1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谢桂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桂兵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慧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