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唐静伟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486号之一被执行人:唐静伟,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唐静伟罚金刑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屏山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静伟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