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7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尹燕虎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燕虎,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7105号原告:尹燕虎,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兆孝,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燕虎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