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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7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尹燕虎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燕虎,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7105号原告:尹燕虎,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兆孝,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燕虎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