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3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石平申请执行王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平,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3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平,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荣,女,汉族,1962年10月25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石平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8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荣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荣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帐户。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