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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凤领马利、赵东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领,马利,赵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赵凤领,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马利,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赵东杰,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力代理审判员  姜楠代理审判员  滕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