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凤领马利、赵东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领,马利,赵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赵凤领,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马利,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赵东杰,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力代理审判员 姜楠代理审判员 滕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