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0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王嘉诚与上海昊坦物流有限公司、邢高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诚,上海昊坦物流有限公司,邢高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0400号原告王嘉诚,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孙睿,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昊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邢高峰。被告邢高峰,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勤诉被告上海昊坦物流有限公司、邢高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嘉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嘉诚负担。审判员 卫凌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