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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树玲申请田强、蔡雪梅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玲,田强,蔡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848号申请执行人:黄树玲。被执行人:田强。被执行人:蔡雪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树玲与被执行人田强、蔡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树玲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9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保全费1620元,并承担执行费819.42元,共计62114.4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根据财产查询反馈信息,于2016年7月6日扣划蔡雪梅存款4275.47元,并将该账户及其他两个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田强于2013年11月28日在嘉峪关市房管局办理兴达街区12号楼1单元502号房屋一套,本院于2016年11月15将该房屋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田强、一直无法联系,蔡雪梅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建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