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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梁喜美与宋长青、董玉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喜美,宋长青,董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梁喜美,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宋长青,男,汉族,农民,现住址汪清。被执行人董玉娥,女,汉族,,农民,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执行梁喜美与宋长青、董玉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认可、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执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忠审判员  潘庆鑫审判员  丁钢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