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冯明琴与董振茂、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明琴,董振茂,周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2民初2456号原告:冯明琴,女,汉族,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董振茂,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周云霞,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新乡市。原告冯明琴与被告董振茂、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明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振茂、周云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明琴诉称:2014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承诺三个月还清,否则以房产偿还,并出具借条,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20万元及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董振茂、周云霞向冯明琴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数额为20万元,用途为流资。冯明琴称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董振茂、周云霞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据为证,董振茂、周云霞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因双方在借据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利息的计算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董振茂、周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冯明琴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董振茂、周云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