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军、廖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军,廖桂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1746号原告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明,男,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钢,男,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被告廖桂芬,女,196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息县。原告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军、廖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交被告张军、廖桂芬的详细信息,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力助理审判员 熊懿辉人民陪审员 吴光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