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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天台县人民法院、邵昌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205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邵昌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天刑初字第2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邵昌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昌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昌立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邵昌立(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1的存款人民币24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AUT())O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鑫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