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长安、刘洋与李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安,刘洋,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安。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李海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安、刘洋与被执行人李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海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60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恒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