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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佳慧、刘家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佳慧,刘家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民特10号申请人刘佳慧,女,200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人刘家豪,男,200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员,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之祖父。申请人刘佳慧、刘家豪要求宣告XX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佳慧、刘家豪诉称:其父亲刘高伟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其母亲XX娜经受不住打击造成精神失常,2012年1月从家中走失经多方寻找没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长达四年之久,其二人跟祖父刘员生活,现祖父刘员年岁已高,且患病,无力承担抚养义务,为使其能够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照顾,故请求宣告其母亲XX娜失踪。经查,XX娜,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上蔡县××东陈村××638,原住上××××组,身份证号码,系二申请人刘佳慧、刘家豪之母,因患××于2012年1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刘佳慧、刘家豪申请宣告XX娜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发出寻找XX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XX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娜从家出走之日至今4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本院发出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二申请人刘佳慧、刘家豪系XX娜之女,现申请宣告XX娜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XX娜为失踪人。指定刘员为失踪人XX娜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