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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董慧玲、张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慧玲,张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831号申请执行人:董慧玲,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张彩华,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申请执行人董慧玲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彩华应支付借款36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452元。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彩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彩华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彩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