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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振刚与侯娟、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刚,侯娟,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917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刚,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侯娟,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斌,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刚与被执行人侯娟、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30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娟、杨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振刚借款本金28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484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12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神执字第02917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侯娟在“张孝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的退赔款1592399.5元,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