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9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孙出举与顾凤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出举,顾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964-2号原告:孙出举,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市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顾凤强,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出举与被执行人顾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顾凤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同合审 判 员 谢宝平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