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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督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申请于文金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于文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督字第20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负责人侯光岩,职务行长。被申请人于文金,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庆安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于文金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7日发出(2016)黑1224民督字第20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玉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黑1224民督字第20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08.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