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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姚升银、樊仕林、谭在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升银,樊仕林,谭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874号被执行人姚升银,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樊仕林,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谭在华,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案由:罚金被执行人姚升银、樊仕林、谭在华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姚升银并处罚金2000元、对被执行人樊仕林并处罚金2000元、对被执行人谭在华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6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姚升银、樊仕林、谭在华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封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鑫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