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牟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牟强。本院在执行四川苍溪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牟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牟强的银行存款50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雄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