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101刑初3号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彭火星,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铁二十五局湘桂七标指挥部征拆调办主任,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柳铁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火星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火星涉嫌的受贿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春喜
审 判 员 彭 博
代理
审判员 陈英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关注公众号“”